網紅時代,稅務怎麼辦?
什麼是網紅?
隨著網路與社群平台蓬勃發展,Instagram/Facebook/Youtube已經成為人們的日常,許多素人藉由自己的個人魅力、創意與專業能力,而成為社會關注的網路紅人,也因此「網紅」成為新一代具影響力的職業之一。網紅藉由影音、照片在網路上創造話題、引發討論,形成龐大粉絲,因此逐漸有品牌商透過網紅協助推廣產品,甚至也有許多Youtuber開始自創品牌、販售商品,「網紅」的出現也產生了許多新興收入來源。
- 網紅收入來源有哪些?
- 平台廣告分潤:網紅於影音平台(如:Youtube)上傳影片或音樂,民眾點擊觀看影片及內建廣告後,網紅可以從平台取得廣告分潤。
- 品牌商品業配:許多品牌商開始與網紅接洽,廠商提供網紅業配廣告費,於各大平台或社群中推廣品牌商品。
- 經營個人品牌:各網紅或藝人開始自創品牌,於網路上販售各項周邊商品,或是與他人合資開設實體商店。如:乾拌麵、伴手禮、飲料店等。
- 直播觀眾打賞:網紅於平台上進行直播並與觀眾互動,觀眾可在平台上直接向網紅進行打賞。如:MeMe直播、17直播等。
- 付費訂閱頻道:網紅可自行錄製影片或課程並上傳至平台,觀眾可訂閱或購買該課程。如:Hahow好學校、PressPlay等。
網紅們會面臨什麼樣的稅務問題?
網紅經營創造了各類型的所得來源後,「網紅收入是否應課稅?」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國稅局也已在近幾年對於各類型的所得來源做出相關解釋與公告,接下來以網紅各類型收入來源為例,說明可能會面臨的稅務問題:
1. 以經營個人品牌販售商品為例: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商品之月銷售額達8萬(銷售勞務者為4萬),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依營業稅法之規定申報營業稅。若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依營業稅法第45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且依同法51條之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若月銷售額達20萬,於銷售商品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52條之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月銷售額 | 營業稅 | 所得稅 |
$1~$79,999 | 無須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 申報個人營利所得(無保留相關憑證,則比照一時貿易之盈餘以純益率6%計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 |
$80,000~$199,999 | 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營業稅稅率1% | 申報個人營利所得(無保留相關憑證,則比照一時貿易之盈餘以純益率6%計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 |
$200,000以上 | 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5% | 其經營型態為獨資、合夥之營利組織或公司而定,申報個人所得額 |
2. 以品牌商品業配收入及付費訂閱頻道之分潤為例:
網紅業配及付費訂閱平台之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計算,並依法於每年5月申報所得稅。所得類型為「薪資所得」或是「執行業務所得」應依「網紅與廠商或平台間是否具雇傭關係」而定。
若存在雇傭關係,應併入個人薪資所得計算;反之,若無雇傭關係,則應列為執行業務所得,視為稿費收入。
舉例:網紅吳小慧109年度的業配收入為100萬元,假設小慧無其他收入來源,其應納個人綜所稅稅額計算如下:
3. 以平台廣告分潤收入為例:
財政部於2018年1月2日發布的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中規定,無論網路平台公司是境內還是境外公司(如:Youtube),只要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如:製作影片),因而從平台取得的分潤所得,就屬於「境內來源所得」,因此須併入個人所得中計算,並於每年5月進行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這裡要注意的是,所得來源為境內或境外並非以酬勞給付單位的所在地做為判斷標準,而是以電子勞務之產製是否於境內進行而定。
4.以網路直播觀眾打賞之收入為例
網紅於網路上進行直播所取得之觀眾打賞,若無銷售商品或勞務之行為,本質上為一種贈與行為,因此觀眾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計入年度贈與總額,並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對網紅而言,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第17款規定,因贈與所取得之財產免課徵所得稅。
若捐贈者為營利事業,則不適用贈與稅法之規定,因此網紅必須將此贊助所得視為個人「其他所得」,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面對複雜的稅務問題,網紅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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