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貿易實務(一):兩角在內,一角在外
從事多角貿易在目前國際化的環境中已經相當常見,三角貿易或多角貿易的型態相當多樣化,因此相關的稅務議題也非常複雜,也經常困擾許多客戶。因此本文將針對最常見的客戶型態:兩角在國內、一角在國外的三角貿易來簡單介紹究竟是否需要面臨營業稅的問題?而又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呢?
首先,先弄清楚您是屬於「居間」還是「買賣」
關鍵判斷依據在於:貿易商是否需負擔貨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1. 經營三角貿易之國內營業人,如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屬於「居間」行為,應以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
2. 經營三角貿易之國內營業人,如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屬於「買賣」行為,應以收付全額「分別認列進貨成本及銷貨收入」。
實務一:我國廠商出口貨物給國外廠商
一、 若您屬於上述所說的「居間」性質,一般來說,貨物不會經過貿易商,而由國內製造商直接出口給國外廠商。
以上圖為例,在此案例下,貿易商等同於從中媒合雙方的角色,因此向進口商收取的$1,000與給予國內甲製造商$900間的差額$100,即為提供國外進口商媒合的勞務收入。由於進口商位於國外,此勞務屬於「國內提供,國外使用」,所以貿易商為從事「外銷勞務」的業務,根據目前營業稅法規定適用零稅率,也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而國內的甲製造商負有將貨物完整運給國外廠商的義務,因此實質上屬於甲製造商出口貨物給國外供應商,根據目前營業稅法規定,外銷貨物也適用零稅率,亦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二、 若您屬於上述所說的「買賣」性質,無論實際上貨物如何運輸,在稅法上皆認定為國內製造商將貨物賣給貿易商,再由貿易商賣給國外廠商。
以上圖為例,在此案例下,貿易商等同於向國內甲製造商進貨,因此與一般國內購買商品的處理方式相同,需負擔5%的營業稅,由甲製造商向國稅局代扣代繳。
而貿易商負有將貨物完整運給國外廠商的義務,因此實質上屬於貿易商出口貨物給國外供應商,根據目前營業稅法規定,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也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實務二:我國廠商向國外廠商進口貨物或原料
一、 若您屬於上述所說的「居間」性質,一般來說,貨物不會經過貿易商,而由國外廠商直接進口給國外廠商
以上圖為例,在此案例下,貿易商等同於從中媒合雙方的角色,因此向國內廠商收取的$1,000與給予國外廠商$900間的差額$100,即為提供國內廠商媒合的勞務收入。由於甲廠商位於國內,此勞務不屬於「外銷勞務」,屬於一般國內的銷售勞務行為,根據營業稅法應課徵5%營業稅。
而國內的甲製造商等同於向國外廠商進口貨物,根據目前營業稅法規定,進口貨物也需要課徵5%營業稅。
二、 若您屬於上述所說的「買賣」性質,無論實際上貨物如何運輸,在稅法上皆認定為國外廠商將貨物賣給貿易商,再由貿易商賣給國內製造商。
以上圖為例,在此案例下,貿易商等同於向國外廠商進口貨物,因此進口時需要課徵5%的營業稅。而後,貿易商再將貨物轉賣給國內製造商甲,屬於國內一般的買賣行為,也需按照一般國內銷售商品的方式來申報繳納營業稅。
我需要具備哪些憑證與文件?
這些三角貿易稅務好複雜哦,我是貿易商不知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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