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介紹

我國的健保費分成「一般保險費」與「補充保險費」,原先我國的健保制度只有一般保險費,也就是我們每個月按投保金額計算的固定保費,由員工與雇主共同負擔。然而,隨著健保制度開始明顯出現收支不平衡、保費負擔不公平等問題,因此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二代健保制度並開徵補充保險費,目前費率為1.91%。很多人可能都聽過「二代健保」,但可能不清楚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是什麼、該留意什麼申報的問題,因此本文將為大家介紹有關二代健保的制度!

補充保險費依照負擔義務人的不同分成「投保單位」補充保費與「保險對象」補充保費兩種:

投保單位補充保費

投保單位補充保費顧名思義的計收對象就是「投保單位」,也就是替員工加保健康保險的公司與機構。雖然每個月受僱員工已經有按各自的投保金額計收一般保險費了,但是公司實際給付員工的薪資跟所投保的金額可能會有落差,因此投保單位補充保費就是針對「公司每月實際支付的薪資所得」與「受僱者當月實際的投保金額」之間的差額來計收保費。計算方式如下:

投保單位補充保費與一般保費相同,必須每月定期繳納,但不用再額外進行申報。只要實際支付薪資有超過投保金額,公司就有義務負擔這筆補充保費。

保險對象補充保費

保險對象補充保費就相對比較複雜了,這項保費由下列項目的「所得對象」(例如:員工)來負擔,但是是由「給付單位」(例如:公司)在給付所得時,先替健保署從所得中扣取保險費,再繳給健保署。此類型的補充保費採取的方式是就源扣繳,民眾不須自行繳納。補充保費針對下列六種所得進行計收,待會再來一一介紹:

  • 高額獎金:

公司員工除了一般薪水外,往往可能還會領取三節獎金、年終獎金,或是績效獎金。一旦全年所領取的獎金「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時,超過的部分就必須要加繳1.91%的補充保費。對於績效獎金比重較高的對象,如:保險業務員、房仲,影響較大。

例如:小明的每月投保金額為$24,000,因此4倍就是$96,000。

公司於2021年2月給予小明春節獎金$60,000,由於未超過$96,000,無須負擔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之後,公司於2021年6月再給予小明三節獎金$40,000,由於今年度累計的獎金金額為$100,000,已超過$96,000,因此超過的$4,000就必須負擔1.91%的補充保費。 因此公司在6月給予員工三節獎金時,就必須代扣$76的保費,再繳給健保署。($4,000 × 1.91% = $76)

  • 兼職所得:

隨著斜槓風氣的興盛,有些人可能不一定只固定在一個地方有收入,不過每月的一般健保費只會在一個投保單位(如:甲公司)進行投保。因此對於健保而言,在非投保單位(如:乙公司)所獲得的所得,就是所謂的兼職所得。只要兼職所得「單筆給付」的金額超過勞動部公告的最低基本月薪(2021年為$24,000),就必須以給付金額的1.91%計收補充保費。

例如:小華在甲公司從事專職工作,並利用業餘時間到乙公司進行演講。

在2021年1月小華從乙公司領取了$25,000的車馬費,超過了基本工資$24,000。

因此乙公司在給予小華稿費時,就必須代扣 $573的保費,再繳給健保署。($25,000 × 1.91% = $478)

  • 執行業務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金所得:

以上四類所得,只要「單筆給付」的所得金額超過$20,000時,就必須以給付金額的1.91%計收補充保費。

例如:甲公司向房東小王簽約租辦公室,月租10萬,並按月給付。由於單筆給付給房東的租金收入超過2萬,因此房東小王需要負擔1.91%的補充保費。因此甲公司在每月給予房東租金時,就必須代扣 $1,910的保費,再繳給健保署。($100,000 × 1.91% = $1,910)

Source:衛服部實務手冊

有哪些人不需要負擔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根據上表,若您的員工屬於低收入戶的保險對象,即使他的年度累計獎金超過投保金額的4倍,也無須負擔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而公司也無須替該名員工代扣保費。

另外一個比較常見的案例是,會計師或律師自行開業者,通常都已經以執行業務所得作為一般健保的投保金額,因此就無須再重複負擔補充保費。因此若公司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處理事務,只要該對象符合免負擔的資格,即使公費高於2萬元,公司也無須代扣健保費。

公司在給付所得時代扣了補充保費,後續有什麼規定需要注意?

1. 保險對象有上述六項所得時,所得的給付人即為「扣費義務人」,給付所得時將補充保費從所得中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繳交前向健保署繳納。
罰則:扣費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者,健保署得限期令其補繳,並按應扣繳金額處一倍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罰鍰。

2. 扣費義務人對於補充保險費,如有溢扣,應予退還。如有少扣,應予補足,並得於事後向保險對象追償。

3. 扣費義務人需向健保署進行申報

A. 年度申報:
每年1/31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健保署。
B. 按月申報:
補充保費之扣費義務人,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者,得免於每年1/31前再向保險人彙報。

在關於二代健保方面,我還有其他問題想要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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