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盈餘或剩餘財產
股東於依照公司法第 330 條規定取得清算人所分派剩餘財產
時,其中屬於股本部分不在課稅之列,其餘部分,除該股東
係屬於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外,均應
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 財政部650127台財稅第30533號 ) 。
● 清算算後資產負債表「保留盈餘」欄如為正數,應將保留盈
餘分配予股東,依規定分配賸餘財產時,各投資人或股東實
際分配金額超過出資額部分,應依規定開立扣 ( 免 ) 繳憑單
(86 年度以前 ) 或股利憑單 (87 年度以後 )
【備註:出資額係指截至解散日前之實收資本額(即資產負債表之 3100 欄金額)及資本公積 – 股本溢價發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