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公司決清算相關疑問

決清算申報法源

  • Ql 「決算期間」起迄日? 決算期間之起算日,係指解散公司會計年度之開始日而言;截止 日則依據所得稅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為「解散、廢止、合併 或轉讓日」。
  • Q2 「清算期間」起算日之認定? 所得稅法第 75 條第 3 項規定,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 期限,非屬公司組織者,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 3 個 月。以解散為例,清算期間之起算日為「解散日」,那麼決算期 間之迄日等於清算期間之始日?? 依據公司法第 24 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 而解散外,均應進行清算」。準此,解散後,為清算程序之開 始。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於財務報表編製應具有連貫性,是以各種 解散原因生效日之次日為清算期間起算日,如此才可界定公司解 散生效日前、後之權利歸屬及財務

申報須知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 營利事業應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 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 辦理申報。 ● 由總機構向申報時登記地稽徵機關合併辦理決清算申報。 ●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及轉讓之決算申報案件,可比照擴大書面審 核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1點)。 ● 決算申報採用結算申報書,清算申報採用清算申報書。 ● 若「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欄未填,視同與「帳載清算金額」欄相同。 (106年1月13日核定版-清算申報書)

所得期間

● 決算所得期間 : 解散年度開始日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 讓之日 ( 基準日 ) 。

● 清算所得期間 : 清算開始日至清算完結日。 舉例: 甲公司於 105/6/30 股東會決議解散, 105/7/5 主管機關核 准註銷 ( 發文日 ) , 105/10/30 清算結束,決清算所得期間 為何 ? 決算所得期間 :105/1/1 至 105/6/30 。 清算所得期間 :105/7/1 至 105/10/30 日

申報期限

● 決算申報期限 : 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 45 日內辦理申報 ( 財政部970124台財稅第09604136230號 )。 公司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處分者,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 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之日之「次日」為 準起算 ( 財政部891123台財稅第0890457358號 )。

● 清算申報期限 : 清算結束之日起 30 日內。 公司組織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 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 6 個月內清算完結,亦 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 6 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 財政部730705台財稅第55300號及公司法第 87 條 )。 非公司組織自廢止或轉讓之日起 3 個月 ( 所得稅法第 75 條第 3 項

 ● 決算申報期限 : 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 ( 撤銷登記處分書 送達之日 ) 之「次日」起 45 日內辦理申報。

● 清算申報期限 : 清算結束之日起 30 日內。 舉例: 甲公司於 105/6/30 股東會決議解散, 105/7/5 主管機關核准 註銷 ( 發文日 ) , 105/10/30 清算結束,決清算申報期間為 何 ?

決算所得期間 :105/1/1 至 105/6/30 。 105/8/19 前申報 (105/7/5 准文次日 +45 天)

清算所得期間 :105/7/1 至 105/10/30 日。 105/11/28 前申報(清算結束之日起 30 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