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情節非屬輕微者,應予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5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13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基金會短漏報捐贈收入40萬元,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40萬元占核定全年收入190萬元之比例21.05%,亦超過10%,因不符合上述短漏報情節輕微之情形,致與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未合,遂就當年度全部餘絀數60萬元(收入190萬元-支出130萬元),依適用稅率20%補徵所得稅12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取得各項收入,應詳實登載會計紀錄,以免因短漏報收入致不符合帳證完備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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