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繳納各項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繳納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處之罰鍰,舉凡因食品安全、環境、空氣污染及交通違規等,並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法規所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查核時發現該筆損失係因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所處之罰鍰,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經剔除補徵稅額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不僅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不得列為公司之費用或損失,違反各種法規所處之罰鍰,亦不能列報,切勿因一時疏忽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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