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別拖太久!15天申請期限與罰則一次看懂

許多創業者以為公司設立或變更事項完成後,可以等有空再辦理登記,但其實《公司登記辦法》已明確規定申請期限,若逾期未辦理,主管機關可依法裁罰。

 

📌 公司設立登記有期限嗎?

有的。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公司應於特定事項完成後 15日內 申請設立登記。

不同組織型態的起算時間如下:

有限公司

自章程訂立完成日起算15日內申請設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

自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董事長)就任日起算15日內申請設立登記。

 

📌 公司變更登記也有期限嗎?

有的。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後,應於 15日內 辦理變更登記。

常見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事項包括:

✔ 公司名稱變更
✔ 資本額增減資
✔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異動
✔ 股東變更
✔ 公司地址遷移
✔ 營業項目變更
✔ 公司負責人變更

 

📌 超過15天才申請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387條規定,若未依規定期限申請登記,主管機關可對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處以罰鍰。

第一次逾期

💰 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經通知後仍未辦理

主管機關會先發函限期改正。

若期限屆滿仍未辦理:

💰 再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持續不辦理

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

💰 每次處新臺幣 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而且會持續裁罰至完成登記為止。

 

📌 哪些情況最容易逾期?

實務上最常見的情況包括:

  1. 增資後忘記辦理變更

股東已匯款完成,但遲遲未辦理增資變更登記。

  1. 搬家後未變更地址

公司已搬遷營業,但登記地址仍維持舊址。

  1. 負責人更換未申請變更

股東已完成決議,但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1. 公司設立後遲遲未送件

章程已簽署完成,但因文件準備或資金規劃拖延,超過法定期限才申請。

 

⚠️ 特別提醒

許多人誤以為「實際變更日期」是送件日,但主管機關認定的通常是:

📅 股東同意日
📅 董事決議日
📅 章程訂立日
📅 負責人就任日

因此即使尚未送件,只要變更事實已經發生,15天期限通常就已開始起算。

 

📌 結語

公司設立或變更完成後,除了準備文件外,更要留意法定申請期限。

簡單記住一個原則:

✅ 設立登記:15日內申請
✅ 變更登記:15日內申請
✅ 逾期可能裁罰1萬至5萬元
✅ 持續不辦理最高可按次裁罰10萬元

為避免不必要的罰鍰及補件問題,建議公司在完成決議或相關程序後,儘速辦理登記申請,才能確保公司資訊符合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