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別拖太久!15天申請期限與罰則一次看懂
許多創業者以為公司設立或變更事項完成後,可以等有空再辦理登記,但其實《公司登記辦法》已明確規定申請期限,若逾期未辦理,主管機關可依法裁罰。
📌 公司設立登記有期限嗎?
有的。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公司應於特定事項完成後 15日內 申請設立登記。
不同組織型態的起算時間如下:
有限公司
自章程訂立完成日起算15日內申請設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
自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董事長)就任日起算15日內申請設立登記。
📌 公司變更登記也有期限嗎?
有的。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後,應於 15日內 辦理變更登記。
常見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事項包括:
✔ 公司名稱變更
✔ 資本額增減資
✔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異動
✔ 股東變更
✔ 公司地址遷移
✔ 營業項目變更
✔ 公司負責人變更
📌 超過15天才申請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387條規定,若未依規定期限申請登記,主管機關可對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處以罰鍰。
第一次逾期
💰 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經通知後仍未辦理
主管機關會先發函限期改正。
若期限屆滿仍未辦理:
💰 再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持續不辦理
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
💰 每次處新臺幣 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而且會持續裁罰至完成登記為止。
📌 哪些情況最容易逾期?
實務上最常見的情況包括:
- 增資後忘記辦理變更
股東已匯款完成,但遲遲未辦理增資變更登記。
- 搬家後未變更地址
公司已搬遷營業,但登記地址仍維持舊址。
- 負責人更換未申請變更
股東已完成決議,但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 公司設立後遲遲未送件
章程已簽署完成,但因文件準備或資金規劃拖延,超過法定期限才申請。
⚠️ 特別提醒
許多人誤以為「實際變更日期」是送件日,但主管機關認定的通常是:
📅 股東同意日
📅 董事決議日
📅 章程訂立日
📅 負責人就任日
因此即使尚未送件,只要變更事實已經發生,15天期限通常就已開始起算。
📌 結語
公司設立或變更完成後,除了準備文件外,更要留意法定申請期限。
簡單記住一個原則:
✅ 設立登記:15日內申請
✅ 變更登記:15日內申請
✅ 逾期可能裁罰1萬至5萬元
✅ 持續不辦理最高可按次裁罰10萬元
為避免不必要的罰鍰及補件問題,建議公司在完成決議或相關程序後,儘速辦理登記申請,才能確保公司資訊符合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