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還沒設立完成,可以開始營業嗎?

不少創業者認為,公司名稱已經預查通過、籌備處帳戶也開好了,就可以先開始接案、開店或簽約。

其實,這是很容易踩到《公司法》第19條的規定!

公司在完成設立登記前,依法尚未成立,原則上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經營業務或從事法律行為

 

📖 公司設立前,可以用公司名義營業嗎?

依《公司法》第19條規定: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也就是說,在取得公司登記核准、統一編號前,原則上不能:

❌ 以公司名義簽訂契約。
❌ 以公司名義對外提供商品或服務。
❌ 以公司名義開始正式營業。

若違反規定,行為人可能面臨: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 自行負擔民事責任。
⚠️ 若有二人以上共同為之,須負連帶民事責任。
⚠️ 主管機關並得禁止使用該公司名稱。

 

🏦 那「○○公司籌備處」可以使用嗎?

可以。

經濟部函釋指出,公司在設立期間,以**「○○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有限公司籌備處」**名義辦理相關事務,並不屬於《公司法》第19條所禁止的情形。

因此,實務上常見的作法包括:

✅ 開立公司籌備處銀行帳戶。
✅ 股東將出資款匯入籌備處帳戶。
✅ 辦理設立登記所需的相關行政程序。

這些都屬於公司設立過程中必要的準備工作。

 

⚠️ 要注意,籌備處不是公司!

雖然可以使用**「公司籌備處」名義辦理設立相關事宜,但籌備處並不具有公司法人資格**。

因此,在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前,仍不建議以公司名義正式營業、承攬業務或對外交易,以免違反《公司法》第19條規定。

 

小提醒

公司依法必須完成設立登記後,才正式取得法人資格。

在此之前,建議僅以籌備處名義辦理設立相關作業,例如開立籌備處帳戶、收取股東出資等,而不要提前以公司名義開始營業或簽訂商業契約。

📌 等取得公司登記核准及統一編號後,再正式對外營業,才能兼顧交易安全,也避免觸法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