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可以競業嗎?
很多人會以為:「董事不能經營跟公司一樣的生意。」其實並不是完全禁止,而是需要經過股東會許可。
公司法第209條主要是為了避免董事因為同時經營競爭性業務,造成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衝突,進而影響董事忠實執行職務。
📌 董事想從事競業,要怎麼辦?
如果董事想要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的行為,應先:
① 向股東會說明行為的重要內容
② 取得股東會許可
也就是說,並非董事只要從事同類業務就一定違法,而是必須先依公司法第209條完成相關程序。
🗳️ 股東會要多少人同意?
董事競業的許可,屬於特別決議事項。
一般情況下:
🔴 **出席門檻:**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2/3以上 的股東出席
🔴 **同意門檻:**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同意
另外,如果公司章程對出席股份或表決權訂有更高的要求,就必須依章程辦理。
⚠️ 沒有經過股東會同意會怎樣?
如果董事未經股東會許可,就自己或替他人從事公司營業範圍內的競業行為,股東會可以決議:
👉 將該競業行為所產生的所得,視為公司的所得。
不過,公司要行使這項權利也有時間限制,必須在所得產生後1年內作成相關決議。
💡 舉個簡單例子
假設 A 公司主要經營「室內裝修工程」,公司的董事另外成立 B 公司,也經營相同的室內裝修業務。
這時並不是董事「一定不能做」,而是如果該行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就應先向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股東會許可。
📍 有取得許可 → 可以依法從事
📍 沒有取得許可 → 可能產生公司法第209條的法律責任
✨ 小提醒
董事競業規定的核心,不是單純禁止董事「做相同產業」,而是避免董事利用身分,使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與公司利益產生衝突。
因此,如果董事本身另有投資、兼職或經營其他事業,建議在開始前先確認是否涉及公司營業範圍,以及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許可。
先確認、再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避免日後產生股東爭議及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