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得否由不具股東身分之人當選董事及監察人?
可以。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並不一定要具有股東身分,因此公司可以選任非股東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 董事
依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因此,法律並未要求董事一定要是股東。
另外,公司依章程規定,也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置1人或2人董事。
📌 監察人
依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同樣沒有要求監察人必須具有股東身分。
因此,非股東自然人也可以經股東會選任為監察人。
⚠️ 但要注意「消極資格限制」
雖然董事及監察人不需要是股東,但仍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資格。
依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及第216條第4項,董事及監察人均準用公司法第30條的規定。
例如: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受破產宣告或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符合特定刑事犯罪及刑期限制者
均可能不得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 簡單來說:
「是不是股東」不是能不能擔任董事、監察人的必要條件。
真正需要確認的是:
非股東自然人 → 可以擔任董事/監察人
但 → 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且不得有公司法第30條所列的消極資格。
📖 法規依據
公司法第30條、第192條、第216條。
經濟部91年2月5日經商字第09102022290號函亦說明,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董事或監察人,並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未具有股東身分者,須為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 若為公開發行公司,另須注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證券相關法規之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