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及董事的出資額怎麼轉讓?一次看懂!
有限公司的股東如果想退出公司,或將部分出資轉讓給其他人,並不是雙方簽訂轉讓契約就可以完成。
由於有限公司具有較強的「人合性」,公司法對於股東出資額轉讓設有一定限制,而且一般股東與董事的轉讓門檻並不相同。依現行《公司法》第111條,一般股東須取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董事則須取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一般股東要轉讓出資額
如果是沒有擔任董事的一般股東,想將全部或部分出資額轉讓給他人,需要:
✅ 取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這裡的「其他股東」,是要先扣除準備轉讓出資的股東本人,再計算其餘股東的表決權是否超過半數。經濟部目前的公司法 FAQ 也採此解釋。
📌 董事要轉讓,門檻更高
如果準備轉讓出資額的股東同時擔任公司董事,則適用較高門檻:
✅ 必須取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將全部或部分出資轉讓。
💡 簡單整理:
- 👤 一般股東 → 其他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
- 👔 董事股東 → 其他股東表決權 2/3以上
🤝 轉讓給原本的股東,也要經過同意嗎?
要。
很多人以為,公司法所稱的「轉讓於他人」只代表外部的新股東,但經濟部已明確解釋,這裡的「他人」也包括公司原本的其他股東。
例如 A、B、C 三人共同成立有限公司,A 想把自己的出資全部轉讓給 B:
📌 即使 B 本來就是公司股東,仍然屬於公司法第111條所規範的出資轉讓。
⚠️ 其他股東不同意怎麼辦?
公司法也保障不同意轉讓股東的權益。
若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
✅ 不同意的股東享有優先受讓權。
但如果不同意的股東最後又不願意承受該出資,依法就會:
👉 視為同意該次出資轉讓
👉 同時視為同意修改章程中有關股東及出資額的內容。
這項制度可以避免少數股東一方面反對轉讓,另一方面又拒絕承接,導致公司股權長期卡住。
🗳️ 「表決權」不一定按照出資比例計算
有限公司的表決權還有一個很容易忽略的地方。
依《公司法》第102條,原則上:
📍 每位股東不論出資多少,均有一表決權。
但公司章程也可以另外規定:
📍 按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
因此,在計算「過半數」或「三分之二」時,不能只看誰出資比較多,還必須先確認公司章程採用哪一種表決權制度。
⚠️ 可以在章程自己提高轉讓門檻嗎?
這點也要特別注意。
依經濟部目前函釋,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法明文允許章程訂定較高門檻時,才能自行提高決議門檻;不能單純因股東希望限制轉讓,就任意把法定門檻提高。經濟部對有限公司亦採相同原則。
至於早期依舊函釋已經訂有較高門檻的公司,則涉及新舊函釋適用問題,個案仍應另外確認。
✨ 小提醒
有限公司出資轉讓,牽涉的不只是股東之間的買賣問題,還會連動:
📄 股東及出資額變更
📄 公司章程修正
📄 公司變更登記
📄 公司法第22條之1股權資訊申報
因此,股東想退出、轉讓部分出資或調整股權比例時,建議先確認:
✅ 轉讓人是不是董事
✅ 公司章程如何規定表決權
✅ 其他股東是否已達法定同意門檻
✅ 是否需要同步辦理董事或其他登記事項
先把股東同意程序處理完整,再辦理出資轉讓與公司變更登記,才能避免日後產生股權或登記上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