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或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份嗎?

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時,需要取得其他股東一定比例的同意;但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不同,原則上採「股份自由轉讓」

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想出售、贈與或將股份轉讓給其他人,原則上不需要事先取得其他股東同意,公司章程也不能任意禁止或限制。

 

📌 股份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

依《公司法》第163條規定:

公司股份之轉讓,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

因此,一般普通股原則上:

✅ 可以轉讓給其他股東。
✅ 可以轉讓給公司以外的第三人。
✅ 不需要取得其他股東同意。
✅ 公司章程原則上也不能自行限制股份轉讓。

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在股權轉讓制度上的重要差異之一。

 

⚠️ 公司還沒設立完成,股份不能先轉讓

雖然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但《公司法》第163條也特別規定:

📍 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股份。

也就是說,公司仍在籌備階段、尚未完成設立登記以前,發起人不能先把認購的股份轉讓給別人。

必須等公司正式完成設立登記後,才能辦理股份轉讓。

 

💡 發起人還有「一年內不能賣股票」的限制嗎?

現在已經沒有了。

過去公司法曾規定:

發起人的股份,公司設立登記後一年內不得轉讓。

但這項限制已於107年11月1日公司法修正施行時刪除。

因此,目前:

✅ 一般股東於公司設立後即可轉讓股份。
✅ 發起人於公司設立後也可以立即轉讓股份。
✅ 不再受到「公司成立一年後才能轉讓」的限制。

即使公司是在107年11月1日修法前成立,修法施行後,發起人的股份同樣不再受到舊法一年限制。

 

🌟 特別股要另外注意

如果公司發行的是特別股,情況可能不同。

依公司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在章程中針對特別股約定:

📌 股份轉讓限制
📌 表決權限制
📌 股息及紅利分配方式
📌 轉換普通股的條件等

因此,持有特別股時,不能只看股份自由轉讓原則,還要進一步查看公司章程對該種類特別股的規定

 

📖 股份轉讓完成後,還要辦理「過戶」

雙方完成股份買賣或轉讓,並不代表所有程序就完成了。

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股份轉讓後,應將:

✔️ 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
✔️ 住所或居所

登載於公司的股東名簿

如果沒有完成股東名簿變更:

⚠️ 股份轉讓不得以之對抗公司。

也就是說,對外而言股份轉讓可能已經成立,但對公司主張股東權利時,仍可能發生問題。

 

📅 有些期間不能辦理股東名簿過戶

公司法也設有「停止過戶期間」。

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於:

📍 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
📍 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
📍 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

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變更。

因此,如果股份轉讓時間接近股東會或除息基準日,也要特別留意停止過戶期間。

 

小提醒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最大的不同之一,就是股權流動性較高

簡單來說: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 原則自由轉讓股份
✅ 發起人 → 現在也沒有設立滿一年才能轉讓的限制
✅ 公司設立完成前 → 不得轉讓
✅ 特別股 → 需另外確認章程有無轉讓限制
✅ 轉讓完成後 → 別忘了辦理股東名簿過戶

📌 因此,股份買賣完成後,除了簽訂股份轉讓文件及確認價款外,也應同步辦理公司內部股東名簿變更,才能完整保障受讓人的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