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工作室,稅務怎麼算?

隨著藝人的價值及自我意識的提升,近年越來越多的知名藝人試圖脫離過去的經紀公司,紛紛出來開設工作室,自己經營團隊當自己的經紀人。這樣的方式對於藝人來說的確比起過去擁有較大的彈性,不過由於藝人常常是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也成為國稅局重點查核的對象之一,經常遇到抽查的問題。若藝人朋友平時沒有好好處理會計帳務的問題,很有可能遭到國稅局開罰補稅,因此本文將告訴大家明星工作室與明星藝人有什麼需要特別留意的所得稅稅務議題!

為何明星工作室的會計帳務如此重要?

自從2008年開始,國稅局增訂了一項「其他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營利事業的行業別,因此明確解決了在這之前的爭論—究竟經紀公司該屬於「人力派遣業」還是「表演藝術業」的問題。
由於藝人工作室通常從事的是「經紀」工作,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以「7603–99其他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作為其產業別,所以待會將對這種普遍的案例進行說明。
根據國稅局108年度公告的標準來看,擴大書審純益率為8%,所得額標準為18%,同業淨利率為20%,這三個比率究竟代表什麼意義?待會一一揭曉!

擴大書審純益率(書審)

國稅局為了簡化稽徵流程,以及降低中小企業的查核成本,因此提供了擴大書審的審核機制,原則上公司符合下列條件,就可以直接使用各行業別的「書審純益率」或「自行計算之淨利率」兩者較高者來計算所得,申報繳納營所稅,國稅局不會特別針對個別案件進行查核。因此對於一般小型公司而言較為方便,也可以用較低的比率來計算所得。
這裡有個基本的小常識要提醒大家,純益率、所得率及淨利率在這邊是相同的概念,收入乘以淨利率就會等於所得,由於國稅局是針對「所得」課徵營所稅,因此所得越高,所須繳納的稅額就越高。大家可以看到擴大書審純益率8%是三個比率中最低的,也代表小型公司具有較低的標準可以直接採用較為便利的書審方式申報。不過當然有一定的條件:

1. 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2. 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
3. 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
4. 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

不過,這裡大家要特別注意的是,國稅局不是完全不會查,而是採用抽查的方式,且藝人的所得稅又是國稅局重點查稅的對象之一,因此平時就必須符合上述第2點的條件,在國稅局抽查時要有能力提出完整的書表帳冊,否則很有可能被國稅局追討補稅,金額非常可觀!

  • 同業淨利率(懲罰性質)如果在國稅局抽查時,營利事業未能提供帳冊、文據或提示資料不健全、不完整者,會發生什麼事情?這時候國稅局會利用「同業淨利率」來計算公司的所得—以經紀公司來說就是20%。由於當初申報時是以8%的書審率計算稅額,因此國稅局會要求公司補繳稅款,甚至還有可能被國稅局額外針對漏稅或憑證、帳冊不完全來開罰,得不償失!例如:假設甲經紀公司的年收入為2000萬,所得稅率為20%
    適用書審率計算的應納稅額:2000萬x 8% x 20% =32萬
    適用同業淨利率計算的應納稅額:2000萬 x 20% x 20% =80萬
    因此需要補稅差額48萬!
  • 所得額標準(書審)
    那如果我的公司全年收入超過3000萬,不符合擴大書審的標準該怎麼辦?這時候通常就會採用「所得額標準」來計算!以經紀公司來說就是18%(標準比小公司的書審率8%來得高),公司可以透過各行業別的「書審純益率」或「自行計算之淨利率」兩者較高者來計算所得。因為一樣是採用書審的方式進行申報,因此在程序上較為方便,但可能對於實際淨利率低的公司較為不利。
    以下是計算的方式:
    (營收淨額*所得額標準或淨利率+業外收入-業外損失)*稅率=應納稅額如果公司的實際淨利率小於書審純益率或同業淨利率該怎麼辦?
    假如公司用實際所得算出來的所得稅比透過書面審查的方式計算結果低非常多的話,當然還是可以透過一般的「查帳」的方式申報真實的收入、成本費用資料;不過,這種方式程序較為複雜,且也需要投入額外的成本來執行,因此公司可自行評估是否願意直接以較高的書審率來申報所得。

旗下明星的所得該如何申報?

  • 演藝人員的所得究竟屬於「執行業務所得」還是「薪資所得」已爭論多年,藝人通常都希望以執行業務所得來申報,因為這樣的申報方式,表演者的收入有45%的費用率可以扣除;但國稅局通常都認為藝人應該以薪資所得來申報,因為這樣的計算方式僅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可以扣除,沒有45%費用率可以扣除,有較高的課稅所得,因此兩種做法計算出的所得差異非常大!例如:假設乙藝人的本年度的收入為400萬

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最大的差別在於「雙方是否具有僱傭關係」,若國稅局實質認定公司與藝人間具有僱傭關係,而當初藝人申報所得是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的話,將可能面臨被國稅局追補稅款的問題!因此這部分要特別小心。國稅局提出幾點判斷準則供大家參考:
一、 工作是否具有專屬性,即無法由他人替代
二、 雇主或公司是否有負擔藝人相關的職業費用或訓練費
三、 雇主是否有權力指揮監督藝人
四、 藝人是否受到競業禁止之規範
五、 藝人是否不須承擔經營成敗風險

由於國稅局通常會以比較嚴格的標準來審核藝人的所得,因此若藝人希望主張以「執行業務所得」來申報的話,上面五項判斷準則應有3~5個「否」比較沒有問題!因此若公司對於旗下藝人擁有較高的主導權,且對外也是以公司的名義和他方簽約的話,建議還是以「薪資所得」申報比較沒有爭議,也不會遇到突然收到龐大補稅通知的窘境!

這些稅務問題好複雜哦,我想成立公司或工作室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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