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來台設立公司:設立種類比較

外國人士或外國法人準備來台灣設立公司時,經常會遇到一個困擾:究竟我該成立什麼類型的公司?一般僑外資來台設立公司的組織型態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台灣辦事處」。而這些組織型態之間有何不同?而設立時又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本文將為您一一揭曉!

設立種類在意義上有何不同?

外國人來台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其實就如同台灣公司一樣具有相同且獨立的法人格,皆屬於「我國公司」。差別只在於,由於是僑外資的緣故,因此需要經過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才能夠設立,且資本額也需要取得會計師的簽證,因此程序上較為繁瑣。

而在台灣設立「分公司」的前提是需要在海外先有「本公司」,而在台灣的分公司屬於國外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並不具有獨立的法人格,不過可以合法的在台灣營業、從事進出口業務

若只是預計在我國境內從事議約、締約、報價、議價、投標及採購等業務,並沒有考慮在台灣營業時,可以僅在台灣設立「辦事處」,享有免稅的優惠且辦理程序較為簡單,但不得在我國從事任何營業活動。

從上表可以看出,在台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在意義上非常類似,設立程序也大致相同。不過,事實上兩者在某些營運細節還是有所不同,如想知道兩種公司型態有何不同,可以參考___________ 這篇文章。(連結到誠謹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比較的文章)

設立種類在稅務上有何不同?

由於「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及「台灣分公司」都是可以合法在台灣營業的,一旦有營業行為,就可能需要面對「營業稅」與「所得稅」的問題,必須依照現行我國法規按時申報繳稅。而「辦事處」因為不得從事任何營業行為,因此也免負擔相關的稅賦。
外國人在台灣開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一般而言規定皆比照我國公司辦理。因此在盈餘分配方面,若股東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則其分配之股利需於每年五月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若股東非居住者(例如:外國人股東只在台灣短期居住、台灣子公司將盈餘分配給國外母公司),則公司須在分配盈餘時,替該股東就源扣繳21%所得稅。除此之外,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而台灣分公司在意義上屬於國外總公司的延伸體,因此應將其在台灣的盈餘匯回國外總公司,而非由台灣分公司自行決定發放股利,因此沒有盈餘分配需要課稅的問題。

設立種類在商業活動上有何不同?

設立種類對於未來公司發展性亦有很大的不同。舉例來說,若您的公司未來有意於台灣進行公開發行上市櫃的話,依照現行法規規定,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資格進行公開發行。不過,當然也還是需要符合其他上市櫃的規定。

若您有打算於台灣股市進行投資,則組織型態必須為具有獨立法人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若您是只是國外總公司的台灣分公司的話,是無法於台灣從事投資活動的,這點需要特別注意。

最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若要在台灣經營業務,必須明列您要從事的行業別。除了某些特定的「特許行業」之外,一般而言公司在選擇表列行業別時,不會有太大的條件限制,詳細行業別可以參考「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表」。
不過由於外國人來台投資屬於僑外資,投資審議委員會有較為嚴格的規定,某些特定行業屬於僑外人士禁止及限制投資的產業別,需要特別留意,詳細的行業別請參閱「僑外投資負面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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