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來台設立公司:設立流程

上篇文章介紹了設立公司種類的差別,決定好要設立哪個公司種類後,就可以開始著手公司設立的流程囉!由於政府對於僑外資進入台灣的規範較為嚴謹,因此只要是外國人來台進行投資,皆需要經過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才能夠設立,因此程序上較為繁瑣。而外國人也常常因為語言不通又不了解相關的行政流程,往往需要透過台灣的「投資代理人」協助處理。本篇文章將為大家介紹外國人來台灣設立新公司的流程。

一、 公司名稱預查(經濟部商業司)

台灣法令規定,公司不得使用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相同之名稱。於辦理公司登記之前,應先向經濟部商業司取得「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核准,一定期間內該名稱予以保留,不為他人使用。

  • 應注意事項:
    1. 請先準備3~5個未來欲使用的「公司中文名稱」
    2. 由公司負責人或委任會計師/律師進行辦理

線上申辦規費為150元,郵寄或臨櫃申辦規費為300元

二、 公、認、驗證(台灣駐外單位、法院或公證人)

若為國外法人來台灣設立子公司,則應準備國外母公司的相關證明文件,該文件需先經過台灣駐外單位進行公、認、驗證,才可做為正式的文件。
由於外國人來台灣辦理公司設立,一般沒有中華民國居留證,因此需要委任「投資代理人」協助進行台灣的申辦業務。而雙方須簽定一份正式的「投資代理人授權書」並經由公、認、驗證,方可前往投審會申請審核案件。

  • 應注意事項:
    1. 代理人需為在中華民國有居所之自然人,惟不得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施行細則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政府及學校服務之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任職之人員暨現役軍人亦均不得為投資之代理人。
    2. 代理人為外國人或港澳居民者,於居留證有效期間內始得為代理人。

三、 僑外投資申請(投資審議委員會)

當取得公司名稱預查結果與相關的公證文件後,就可以向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僑外來台投資申請。外國人來台灣投資或開設公司,和本國人士相比採取較嚴謹的審核方式。在正式成立公司之前,皆須向投審會申請並審核通過後,才可進行下一階段的申辦事宜。一般而言,外國人士會委任上述所說的「投資代理人」來協助辦理相關業務。

  • 需檢附資料:
    1. 僑外A表申請書正本1份、影本1份
    https://reurl.cc/Xk7Wk3 (請於投審會網站下載填寫)
    2. 投資人身分證明文件及中譯本各1份
    3. 投資代理人授權書正本及中譯本各1份
    4. 投資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5. 公司(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表影本
    6. 併案申請一年期以上貸款投資者另檢附以下文件:
    (1)貸款投資計畫書(國內投資事業加蓋公司大小章)
    (2)貸款投資契約書影本
  • 應注意事項:

1. 外國人來台設立公司並非可以從事任何行業。對於僑外投資,我國有投資業別的禁止或限制,請參閱「僑外投資負面表列」。
2. 關於僑外投資的相關規定與詳細流程,可以參考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s://reurl.cc/MdqbLk

四、 在台灣開立銀行帳戶與匯入款項(銀行)

當通過投審會的投資核准後,負責人本人就可以前往台灣的銀行開立公司的籌備處銀行帳戶了。開戶完成後,需將欲投資的資金從國外匯入該戶頭,而取得的所有相關文件都需要妥善保留,以便後續向投審會進行資金審定申請。

  • 銀行開戶需檢附文件:
    1. 向移民署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
    網路申請網址:https://reurl.cc/j5LkNm
    2. 負責人本人私章
    3. 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文件
    4. 投審會投資許可
  •  匯入款項應注意事項:
    1. 資金匯入必須直接從國外帳戶匯入「公司籌備處帳戶」,並指定匯款目的為「310僑外股本投資」。僑外股本投資若匯到個人帳戶,銀行無法進行解款。
    2. 若公司欲申請台灣工作簽證,我國勞動部規定公司的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須「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
    3. 若匯入的資金低於投資金額,則須於資金審定文件上進行說明;若匯入的資金超過投資金額,則應分為兩個匯款目的進行結算。

五、 投資額資金審定(投資審議委員會)

資金成功匯入台灣後,還需要向投審會申請投資額審定,才可開始進行公司設立登記,而該程序也可以委由「投資代理人」協助處理。
大多數投資情況為以現金匯入台灣來進行,因此以下將以現金投資為例,說明需檢附之文件。若為其他投資方式,如:機器設備、專利權、貨幣債權等,亦需要提供額外的證明文件。

  • 申請資金審定需檢附文件:
    1. 僑外C表申請書正本1份
    2. 銀行匯入款通知書正本1份、影本1份
    3. 結售為新臺幣之銀行兌換水單正本1份、影本1份
    4. 投資事業銀行存款對帳單或存摺影本1份

六、 公司設立登記(經濟部商業司)

資金成功匯入台灣後,還需要向投審會申請投資額審定,才可開始進行公司設立登記,而該程序也可以委由「投資代理人」協助處理。
大多數投資情況為以現金匯入台灣來進行,因此以下將以現金投資為例,說明需檢附之文件。若為其他投資方式,如:機器設備、專利權、貨幣債權等,亦需要提供額外的證明文件。

  • 申請資金審定需檢附文件:
    1. 僑外C表申請書正本1份
    2. 銀行匯入款通知書正本1份、影本1份
    3. 結售為新臺幣之銀行兌換水單正本1份、影本1份
    4. 投資事業銀行存款對帳單或存摺影本1份完成資金審定後,就可以和台灣一般公司一樣,向經濟部提出公司設立登記囉!有關台灣公司設立登記的相關事宜,可以參考 公司設立這篇文章

七、 公司營業登記(國稅局)

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後,相關的手續就差不多告一個段落囉!不過,若公司要在台灣進行營業活動的話,公司負責人請記得還需要本人親自向國稅局進行稅籍登記,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唷!有關台灣公司營業登記(稅籍登記)的相關事宜,可以參考______________這篇文章。(連結至誠謹有關稅籍登記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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